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4月13日,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管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寶隊案〔2021〕6號),涉及天津市鑫特閥門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東麗區金鐘公路3699號B2-110 (登記備案的經營場所地址:天津市寶坻區九園工業園2號路北側1號廠房)
2021年1月12日優發國際,本機關接到天津市津南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兩份檢驗報告。其中優發國際,編號為2020-JN-FJD-032的檢驗報告顯示,經對天津市鑫特閥門制造有限公司2020年11月份生產的規格型號為DN125 D71X-16Q的蝶閥進行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閥體壁厚測量不符合GB26640-2011《閥門殼體最小壁厚尺寸要求規範》標準中規定的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編號為2020-JN-FJD-033的檢驗報告顯示,經對天津市鑫特閥門制造有限公司2020年11月份生產的規格型號為DN50 D341X-16Q的蝶閥進行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閥體壁厚測量不符合GB26640-2011《閥門殼體最小壁厚尺寸要求規範》標準中規定的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報告結論無異議。2021年1月18日、3月1日,本機關執法人員先後兩次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與抽檢結論不合格同批次蝶閥,未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調查查明優發!,當事人于2020年10月29日在位于天津市寶坻區九園工業園2號路北側1號廠房的生產經營場所生產了規格型號為DN125 D71X-16Q、DN50 D341X-16Q的蝶閥各2台。其中,規格型號為DN125 D71X-16Q的蝶閥生產成本為48元/台,銷售價為60元/台,規格型號為DN50 D341X-16Q的蝶閥生產成本為130元/台氣動隔膜閥,銷售價為163元/台。2020年11月10日,天津市津南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在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對上述兩個批次蝶閥進行抽樣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規格型號為DN125 D71X-16Q的蝶閥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閥體壁厚測量不符合GB26640-2011《閥門殼體最小壁厚尺寸要求規範》標準中規定的要求,判定為不合格;規格型號為DN50 D341X-16Q的蝶閥經抽樣檢驗氣動角座閥,,所檢項目中閥體壁厚測量不符合GB26640-2011《閥門殼體最小壁厚尺寸要求規範》標準中規定的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滿足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構成要件。上述兩個抽檢結論不合格批次的蝶閥貨值金額為446元,違法所得為19.35元。
1.2021年1月12日,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監督管理科出具的案件線頁,證明案件的來源。
2.2021年1月12日,收到的由天津市津南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2份,共10頁,證明當事人生產的兩個批次蝶閥經抽樣檢驗結論不合格的事實。
3.2021年1月12日,收到的由天津市津南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提供的天津市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所生產蝶閥的銷售價格以及檢驗機構在實施抽樣時購買樣品的事實。
4.2021年1月12日,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監督管理科提供的天津市津南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寄送檢驗報告的快遞信息單復印件1份,共1頁,制作的快遞信息網頁截屏1份,共1頁,證明本機關接到案源材料的時間。
5.2021年1月18日,在位于天津市寶坻區九園工業園2號路北側1號廠房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祭亡靈殺手,共2頁,制作的現場照片取證單6張,共6頁,陪同檢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授權委託書1份,共1頁,證明陪同檢查人員身份、當事人已經收到蝶閥檢驗報告的事實以及當事人生產經營狀況。
6.2021年2月8日,對當事人授權委託人王愛民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4頁,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涉案兩個批次蝶閥的事實情節。
7.2021年2月8日,當事人授權委託人王愛民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共1頁,法定代表人管海娟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1年2月8日,當事人授權委託人王愛民提供的備案通知書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測機構實施抽樣的地址)已經依法登記備案的事實。
9.2021年2月8日,當事人授權委託人王愛民提供的授權委託書1份,共1頁,王愛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優發國際,共1頁氣動/電動球閥。,證明被委託人的身份和受委託權限。
10.2021年2月8日,當事人授權委託人王愛民提供的涉案兩個批次蝶閥的生產任務單1份,共1頁,入庫單1份,共1頁,銷售台賬1份氣動/電動蝶閥,,共1頁,證明當事人生產氣動閥門,、銷售涉案兩個批次蝶閥的數量、銷售價格等事實情節。
11.2021年2月8日,當事人授權委託人王愛民提供的涉案兩個批次蝶閥的產品檢驗單1份優發國際,共1頁,證明當事人對涉案兩個批次蝶閥進行檢驗的事實。
12.2021年2月8日,當事人授權委託人王愛民提供的成本核算材料1份氣動腰鼓閥,,共1頁,證明涉案兩個批次蝶閥的生產成本。
13.2021年2月8日,當事人授權委託人王愛民簽字確認的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說明1份,共1頁,證明涉案兩個批次蝶閥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
14.2021年2月8日,當事人授權委託人王愛民簽字確認的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網頁截屏取證單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此前未受到過行政處罰優發國際。
15.2021年3月1日,在位于天津市寶坻區九園工業園2號路北側1號廠房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制作的現場照片取證單3張,共3頁,證明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本機關已于2021年3月2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優發國際,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規定祭亡靈殺手。
鑑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能夠承認違法事實,涉案批次產品除了檢驗機構用于抽樣檢驗外優發國際,未在流通領域對消費者售出,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下,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細則(試行)》第一條第一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貨值金額等值罰款:1.產品尚未銷售的;……4.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的。”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祭亡靈殺手、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祭亡靈殺手,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祭亡靈殺手,本機關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優發,,並給予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9.35元;2.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446元等值罰款446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財政指定賬戶,繳款渠道詳見本決定書所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優發國際。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